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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知产研读: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司法认定、学术争鸣与备考建议

  前言

  在去年初试之前为大家的推送中有《经典案例研读丨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维权之道》一文,虽然在2020年初试之中没有考察该问题,但是在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知识产权法复试中作为笔试题目考察,可见该问题的重要性。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司法认定的观点几经变化,体现了裁判者对该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入。同样,在学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以人大万勇老师、清华崔国斌老师、华政王迁老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对于人大法学考研的同学而言更应当在明辨各家观点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请看知行法学产品知识产权法团队为大家做的本期推送,涵盖前后司法判决、学者观点、备考建议等方面,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可以称之为国内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官认定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而形成的画面构成作品,并指出被告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上未经许可进行转播的行为属于侵权。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撤销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外,由于法院在《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外,无权设定其他作品类型,因此赛事直播画面也不属于“其他作品”。

  二审法院主要的判决理由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两种制度,且对相关连续画面区分为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应当以独创性程度的高低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本院要强调的是,尽管本院否定了涉案两场体育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的作品属性,但这一认定并非否认直播团队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尤其是在有着如此众多客观限制的情况下,直播团队个性的彰显更需要高超的能力及水平。但作品的独创性强调的是可被感知的个性化选择,至于完成这一个性选择所需付出的智力劳动的难度并非独创性判断的考虑因素,其与精确临摹虽然需要很高技巧但却不构成作品是同样的道理。”

  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的讨论热度并未因此消减,学者和裁判者纷纷通过论文、审判指引、论坛等方式各抒己见。本次推送将通过介绍几位权威教授的观点以及各地法院的裁判理据,来对21届人大法学考研的考生们提出几点备考建议。

  国内学者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和对“固定”的解释之上。由于篇幅原因,下文中主要对人大老师的观点进行简要扩展,对于其他学者只进行观点介绍。

  一、人大:万勇老师

  万勇老师在论文中主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论证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含义,并且结合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中涉及的几个争议点进行讨论。文章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法院可否创设新的作品类型、电影作品的含义以及“固定”与“独创性”的含义。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l 法院可否创设新的作品类型

  通过对《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类型的列举及其作用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含义进行论证分析,万勇老师趋向认为二者均未对“作品”进行穷尽性列举,且立法者也为裁判者预留了解释空间。

  l 电影作品的含义

  通过考察《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历史及相关术语的含义,并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概念作在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下的解释,得出上述概念的涵盖范围非常广泛的结论,相比较而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电影作品”的认定则过于严苛。

  l “固定”与“独创性”的含义

  针对“固定”,万勇老师比较了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的不同规定,并通过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复制”的几类解释进行分析,来论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语境下、法官不应对“固定”有着过高的要求。虽然现行法针对“复制”的表述存在逻辑缺陷,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将作品构成要件中的“可复制性”解释为“可固定性”,而不应以实际固定作为条件,口述作品就是一个很好的反例。

  针对“独创性”,万勇老师通过简要介绍了两大体系背后的哲学基础差异,阐述为何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不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某些具体的条文规定之间存在一些逻辑茅盾,导致了各地法院、甚至同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对于独创性的标准都存在认知差异。万勇老师认为虽然从立法模式来看我国偏向作者权体系,但从财产观角度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更接近于版权体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此案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认定有失偏颇。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万勇:《功能主义解释论视野下的“电影作品”——兼评凤凰网案二审判决》,现代法学2018年第5期,第95-104页。】

  二、清华:崔国斌教授

  清华的崔国斌教授认为《著作权法》在电影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上,已经为裁判者预留了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讨论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制背后的独创性标准,论证出立法者在选择这一机制时并不具有对电影作品要求“较高独创性”的立法意图、且立法者也并未明确所谓“较高独创性”标准的高度。在该文结尾处,崔教授也建议法官可以在个案审判中考虑立法目的、执法成本、行业需要、创作者共识等因素,来承认部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电影作品。

  【崔国斌:《视听作品画面与内容的二分思路》,知识产权2020年第5期,第22-39页】

  三、华政:王迁教授

  华政的王迁教授则认为在体育赛事直播中,摄相机的设置需要遵循一定行业操作规范,且观众对于画面的呈现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体育赛事组织者对于直播画面的独创性程度有限,不宜认定为电影作品。在该文中,王迁教授也具体阐述了现场直播画面的权利来源、现场直播画面的独创性以及对现场直播的著作权保护与广播组织权保护,认为对于现场直播画面的保护,应当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来实现。

  【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 ———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第182-191页】

  司法界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认定亦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各有不同。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构成作品无关。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几份相关判决中,都否认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认为其固定性和独创性皆达不到类电作品的标准。

  2.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央视国际诉聚力公司足球比赛转播侵权案中,则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加以保护。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体育赛事直播可以构成录音录像制品,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来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制。

  从人大法学考研备考的角度而言,考生不必对体育赛事直播相关的论文和判决全部一一阅读,可在掌握人大老师观点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对一些争议焦点作延伸掌握,培养辩证思维和说理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将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转化,用基础知识来支撑答题的骨架,运用体系化思维来作答。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问题,归根结底可视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若构成则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的问题,其中又涉及到直播画面的固定性认定、独创性判断以及保护模式的选择,这些都是考生在备考阶段应关注的重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考生也可思考这一修改是否会对过去“类电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带来影响,在新法的立法语境中重新审视现有的学界和司法观点。

  此外,李琛老师对于此案的判决,曾对学生提出三个思考问题,在备考时也可参考:

  ① 独创性高低的界限如何判定;

  ② 电影作品独创性判断的三个角度“对素材的选择/对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之间是否有有选项,或者在其中一个维度展现出较高的水平即可;

  ③ 对于二审判决,分析判决理据是否成立,如果没有被说服,则运用相关知识点回答问题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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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知产研读: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司法认定、学术争鸣与备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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